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桃園市立永安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及遵守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營利事業等作宣傳。
四、教師有擔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如有特殊狀況經提出證明與學校協商,得免兼導師或行政職務。
五、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交通導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六、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一、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得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教師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不得藉故拒絕。
十六、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級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如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十七、教師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十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廻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8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九、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二十一、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二、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